答: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贷款对象
答:(一)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及以上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停缴连续不超过6个月的缴存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且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二)在孝感市购买自住住房,具有孝感市户籍的外地缴存职工或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互认互贷地区的外地缴存职工。
贷款条件及有关要素认定
答:(一)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有关要素认定一般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
3.在孝感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互认互贷地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其子女或父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4.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法定担保;
5.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6.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国家、省、市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
2.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存在当前逾期金额的;
3.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存在“呆账、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4.个人征信报告中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其中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有前款第一条逾期记录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由所在银行出具证明,经公积金中心核查属实,可以受理:(1)个人征信报告中国家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全部结清;(2)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全部因未缴纳年费所致;(3)个人征信报告中因贷款(或发卡)银行的系统问题导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不正确的;(4)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连续3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逾期6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
5.被公积金中心列入较重失信行为之日起三年内的;被公积金中心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之日起五年内的;
6.购买未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孝感市楼盘新建商品房的;
7.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或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8.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
(五)贷款有关要素认定
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要对贷款次数、房屋套数、房屋性质、抵押物价值、共同申请人等要素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