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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小讲堂 | 公积金贷款有关要素如何认定?
发表时间: 2020-09-28 10:41
信息来源:
作者: admin
阅读数:

借款申请人如何认定?
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

共同申请人如何认定?
就同一笔贷款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其中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最大年龄不超过70岁,借款申请人同时按此年限核定最高可贷年限。

借款人如何认定?
满足贷款条件要求,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

公积金贷款次数如何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后,系统均记录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贷款次数;
(二)借款申请人在本地开具《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使用证明》到外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系统记录该借款申请人贷款次数;
(三)婚姻状况变化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计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分别计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四)装修贷款不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五)借款申请人购买同一套房,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房屋套数如何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在孝感市、武汉市购买自住住房,以户籍地、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及贷款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为准;
(二)借款申请人在其子女或父母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借款申请人以户籍地、公积金缴存地、贷款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为准。购房人以户籍地、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为准;
(三)家庭房屋套数证明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套数证明;
(四)家庭房屋套数证明没有载明有效期的,孝感市以内的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孝感市以外的有效期为1个月;
(五)个人征信报告中显示有商业住房贷款的要合并计算房屋套数,显示有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要合并计算贷款次数。

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房屋性质为“住宅”或“成套住宅”的,才能办理公积金使用业务。

抵(质)押物价值如何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以所购新建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抵押物价值;
(二)借款申请人以所购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以契税完税凭证中计税依据金额为抵押物价值;
(三)借款申请人以三年内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以契税完税凭证中计税依据金额为抵押物价值;
(四)其他情形需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抵押物价值由公积金中心备案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五)借款申请人拟申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或质物金额的90%;
(六)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变更如何认定?
(一)借款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二)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明确房屋产权和债务归属;
(三)变更申请事项已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 变更后的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变更后的借款人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所有人;
(六) 变更事项在办妥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生效;
(七)因婚姻关系变化变更借款人后,不承担公积金贷款债务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的一方公积金贷款不计次数。


本市就业的大学生(本科及以上)和引进人才如何认定?
本市就业的大学生(本科及以上)认定:五年内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留存);
引进人才的认定:市(县)人才管理部门有关人才引进的有关文件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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