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建司局函〔2023〕11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鄂建文〔2023〕11号)、《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通知》(孝公管委发〔2023〕9号)、《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孝公管委发〔2023〕10号)、《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孝公管委发〔2023〕11号)、《孝感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孝公管委发〔2023〕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孝感市范围内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在读大学生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章 缴 存
第四条 签订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个人名义向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孝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账户设立
每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在全国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等线上渠道或公积金中心窗口、服务网点等线下渠道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时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第六条 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按月缴存或灵活缴存两种方式。
(一)按月缴存。按照协议的约定,公积金中心每月10号从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划扣约定的缴存金额,个人应保证银行账户余额足够。
(二)灵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随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七条 缴存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年缴存总额与孝感市单位职工当年缴存总额的上下限一致。即不低于(孝感市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缴存比例)×2×12;且不高于(孝感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缴存比例)×2×12。
第八条 缴存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方式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九条 缴存补贴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时间满12个月可以享受缴存补贴,缴存补贴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0.5%。每年年度结息日将缴存补贴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享受缴存补贴。
第十条 信息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账户管理
(一)账户封存、启封、注销
1.灵活就业人员自愿不再缴存的,应于当月月底前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2.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停缴满6个月的,个人账户将自动封存。再次缴存应办理账户启封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后,6个月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个人账户将自动注销,协议同步终止。
(二)账户转移
1.灵活就业人员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市公积金中心继续管理的,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将在本地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出到异地公积金中心的,需要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出业务。
2.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职工缴存政策管理;单位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从单位账户转出,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政策管理。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二条 提取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不能办理提取。
第十三条 提取类型
(一)非销户类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现行的孝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情形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支付购房首付款;
3.租赁住房;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5.老旧小区改造;
6.自住住房适老化改造;
7.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销户类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公积金账户未被限制,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协议同步终止。
销户后,可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章 贷 款
第十四条 贷款管理
公积金中心或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受理、审批和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一套自住住房的认定标准按照孝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执行。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三)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并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要求;
(四)累计缴存满12个月及以上;
(五)一年内的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六)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七)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
(一)不超过我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超过我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三)不超过按以下公式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账户余额×放大倍数(20倍)×缴存时间系数(补缴也可计算时间系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按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计算可贷额度。
借款人缴存时间 | 缴存时间系数 |
12≤缴存时间<24(月) | 1.1 |
24≤缴存时间<36(月) | 1.2 |
36≤缴存时间<48(月) | 1.3 |
48≤缴存时间<60(月) | 1.4 |
缴存时间≥60(月) | 1.5 |
单位职工转变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转变为单位职工的,原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长可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贷款年限和利率
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贷款年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的年限必须一致。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购买一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现行年利率分别为5年以下(含5年)2.35%,5年以上2.85%。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八条 贷款流程
(一)咨询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柜台、公积金中心网站、12329服务热线等方式咨询个人公积金贷款事项。
(二)受理
公积金中心贷款经办人受理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初审:
1.填写贷款面谈笔录;
2.审阅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房屋套数、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公积金缴交情况等;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款能力,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签署受理意见,并将贷款资料送交审核人员。初审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灵活就业人员原因。
(三)审核
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核人员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签署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审核意见。
(四)审批
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人员对审查资料进行审批,签署批准意见。
(五)担保
贷款审批通过后,灵活就业人员、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1.期房抵押担保的,提交所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开发企业出具的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保证书。所购商品房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灵活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正式抵押手续;
2.现房抵押担保的,提交抵押权人登记为我中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3.质押担保的,应办妥质押权利凭证交付手续或办妥出质登记手续。
(六)发放
担保落实后,中心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七)回收
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受委托贷款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从灵活就业人员还款账户扣划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
(八)期限变更
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或缩期。
1.进行贷款期限变更测算;
2.办理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办理贷款期限变更,并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确认书》。借款人与抵押人不一致时,抵押人也应同时来办理。
(九)清户撤押
灵活就业人员、抵(质)押人持贷款结清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偿还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还款额调整月缴存额,并办理按月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
(一)还款日期
公积金贷款每月固定日期扣款还贷。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时间为每月15日。
武汉都市圈公积金贷款异地委托扣划孝感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时间为每月16日、17日。
(二)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申请人可在贷款发放前确定还款方式,贷款期间内不再变更。
(三)正常还款
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公积金账户按月扣划还贷。灵活就业人员双方子女或父母可申请添加为共同还款人,帮助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灵活就业人员、共同申请人、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均可用于扣划还贷,最低保留100元。
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逾期贷款按先远期后近期顺序还贷。
(四)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本和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
提前部分还本,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每年扣划一次,最低保留100元,可随时办理;提前部分还本后,公积金中心根据贷款余额及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确定还款计划。
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余额用于结清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逾期扣划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和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偿还。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1.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
2.改变贷款用途的;
3.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4.违反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二)灵活就业人员出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1.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2.终止借款合同履行,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
3.将灵活就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4.取消灵活就业人员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5.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其他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通知》(孝公管委发〔2023〕9号)、《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孝公管委发〔2023〕10号)、《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孝公管委发〔2023〕11号)、《孝感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孝公管委发〔2023〕12号)的相关规定和条件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湖北省、孝感市等相关规定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