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通知
(2020年6月19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通知》发布,根据2022年4月13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3月23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12月18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5年3月26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 届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修正。)
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孝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规定,结合孝感实际,经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明确如下:
一、缴存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人员。
二、缴存参数标准
(一)缴存基数
1.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单位每年应当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调整情况确定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公布的孝感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孝感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
1.孝感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高于12%。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2.国家、省、市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
(三)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三、账户设立
(一)单位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新开户的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个人账户状态变更(封存、启封)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缴存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解除人事关系且无接受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单位应为其办理账户封存登记;
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
五、汇缴、补缴、缓缴
(一)汇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补缴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1.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4.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三)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恢复正常缴存比例、缓缴解除手续并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六、基本信息变更
(一)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二)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
当缴存职工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
七、账户转移接续、合户
(一)同城转移、合户
孝感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或者同一职工有多个账户的缴存职工,需要办理同城转移、合户业务。
(二)异地转移接续、合户
1.异地转入。缴存职工将孝感市以外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本市公积金中心管理,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业务。
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孝感,办理异地转入时,在孝感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即可申请将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孝感。
2.异地转出。缴存职工将在孝感市缴存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出到异地公积金中心的,需要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出业务。
孝感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到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办理异地转出时,在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即可申请将孝感缴存的公积金转移到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
八、缴存登记注销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因撤销、破产等原因需注销单位公积金账户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将单位账户名下的职工个人账户办理集中托管手续。
九、开具缴存证明
职工本人可申请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单位可申请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十、计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十一、错账调整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
1.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整,公积金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职工核实;
2.因公积金中心操作错误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公积金中心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错账的单位或职工;
3.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
十二、退役军人缴存
(一)退役军人本人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孝感(安置地)的,持居民身份证、《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设立个人账户,并将在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账户。
(二)军人退役后在单位就业的,可由单位为其办理上述转移接续手续。转移接续前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后续住房公积金缴存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役军人在孝感(安置地)按要求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接续补缴住房公积金时间和金额。
十三、网上缴存
在公积金中心已经开立单位缴存账户的单位,均已默认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单位经办人(专管员)登陆公积金中心网上营业厅,可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个人开户、封存启封、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转出、职工并户、单位信息查询、单位基数变更、单位正常缴交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参考《孝感网厅操作指南单位版》。
十四、本次政策调整修正部分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中心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要件、流程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9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要件、流程
一、账户设立
(一)单位缴存登记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孝感住房公积金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等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缴存职工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经办人(专管员)身份证。
注意事项:
新开户的单位应同时办理单位职工个人开户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孝感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经办人(专管员)身份证。
二、个人账户状态变更(封存、启封)
封存、启封要件,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孝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离岗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封存时提供);
3.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启封时提供);
4.单位经办人(专管员)身份证。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缓缴
(一)汇缴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孝感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
2.单位经办人(专管员)身份证。
当单位缴存职工人数或缴存金额发生变化时,还需提供《孝感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申请表》《孝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变更申请表》或《孝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及时调整并缴存。
(二)补缴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补缴说明;
2.《孝感住房公积金个人汇(补)缴清册》。
(三)降低比例缴存和缓缴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单位2/3以上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
2.《孝感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时需要);
3.《孝感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审批表》《孝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办理缓缴时需要)。
四、基本信息变更
(一)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孝感住房公积金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
3.变更后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变更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类型、机构类型需提供);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提供);
5.单位经办人(专管员)身份证。
(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孝感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职工本人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单位代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为了职工的账户安全,当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另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有相关记录)原件。如因录入错误的需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修改说明,包括需要修改人员是本单位职工,办理修改人员是单位指派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专管员),发生错误原因等事项。
五、账户转移、合户
(一)同城转移、合户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转入单位经办人(专管员)或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
2.转入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合户凭证》。
具体流程:
1.转入单位经办人(专管员)或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原件、转入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合户凭证》,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2.公积金中心核实无误后,办理转移手续,录入完毕后向缴存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合户凭证》回单。
(二)异地转移、合户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异地转入
(1)职工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两份;
(3)单位经办人(专管员)身份证。
同一单位多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专管员)代为申请,还需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具体流程:
(1)转入地中心对申请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2)信息相符,符合条件的办理“转移接续”转入操作;
(3)转入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职工转入业务。
2.异地转出
(1)职工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平台接收)。
具体流程:
(1)异地转出时,职工只需向外地公积金中心(孝感市以外)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
(2)本地公积金中心收到外地公积金中心(孝感市以外)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根据接收到的信息核对职工身份信息,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3)本地公积金中心通过转移接续平台反馈确认信息;
(4)信息核对无误,符合条件办理“转移接续”转出操作;
(5)本地公积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职工转出业务。
六、缴存登记注销
办理缴存登记注销要件,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上级主管单位对单位合并的批复或者单位注销的合法证明资料(税务或者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或者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孝感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
七、开具缴存证明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一)开具职工缴存证明要件
缴存职工本人身份证。
(二)开具单位缴存证明要件
1.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2.单位经办人(专管员)身份证;
3.单位社保缴存证明。
八、错账调整
错账调整要件,以下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1.错账调整申请表(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调整前后的相关信息),并对造成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
2.职工对调整事项的书面认可材料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