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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5-03-31 11:07
信息来源:
作者:
阅读数: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2020年6月19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发布,根据2021年3月29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2年4月13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2年10月18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3月23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12月18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5年3月26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修正)

 

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减轻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压力,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等规定,结合孝感实际,经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明确如下:

一、提取范围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支付购房首付款;

3.租赁住房;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5.老旧小区改造;

6.自住住房适老化改造;

7.支付物业管理费; 

8.自住住房适儿化改造。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

6.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提取条件、额度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12个月以内可提取一次,提取后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每满12个月后可再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补交购房差价的金额;

2.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3.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房租,最高不超过20000元;属于被引进人才租赁住房的,房租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的,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每年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最低保留100元,累计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

(2)偿还异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自上次提取时间之后的实际偿还额;提前结清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自上次提取时间之后的实际偿还额;

5.老旧小区改造(包括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

6.自住住房适老化改造的,缴存职工家中居住有年龄超过60岁老人,对自住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7.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额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

8.自住住房适儿化改造的,缴存职工家庭在2025年3月31日以后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对自住住房进行适儿化改造,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2.出境定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5.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

6.缴存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火灾、地震、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低保留100元),其中重大疾病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三、提取流程及时限

(一)提取流程

申请→初审→审批→支付。

(二)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如有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四、相关规定

(一)同一套住房一年内多次交易的,该套住房一年内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申请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三)缴存职工在我市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划转至开发企业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不计入房屋套数。

五、法律责任

(一)公积金中心发现有违规提取行为的缴存职工,将其纳入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已提取资金的,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并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离)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将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次政策调整修正部分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中心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9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要件、流程

 

一、住房消费类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结(离)婚证;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同一套住房首次提取提供12个月以内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再次提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4)二套房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5)父母、子女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才能代际互助提取,需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人口普查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2)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后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每满12个月后才可再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3)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二套自住住房需提取公积金的,同时自动终止一套自住住房提取。

2.购买存量房(现房、二手房),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结(离)婚证;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增值税发票;

(4)二套房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5)父母、子女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才能代际互助提取,需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人口普查信息)、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2)第一次提取需提供12个月以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后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每满12个月后才可再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价格;

(4)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二套自住住房需提取公积金的,同时自动终止一套自住住房提取。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结(离)婚证;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建造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12个月以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4)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具备合规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5)大修本市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具备合规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购买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6)现场调查报告(公积金中心出具)。

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2)在孝感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身份证、结(离)婚证;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一年内的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或合同;

(4)补交购房差价凭证。

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2)在孝感市范围内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付购房首付款,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结(离)婚证、户口簿;

2.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

3.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凭证;

4.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5.《开发企业承诺书》。

具体流程:

1.提取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房屋套数证明、《商品房认购协议》、购房定金收据等原件资料,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现场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单》《征信授权书》;

2.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意见;

3.提取申请人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单》等资料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提取申请人和开发企业提交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确认单》《开发企业承诺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直接办理提取。

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2.申请人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以后,不能再办理该套房屋的公积金提取业务;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同时到公积金中心共同提交申请;

4.住房公积金账户留足满足贷款要求的余额后,可提取金额与已支付购房定金之和未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时,申请人需先将差额部分补充到购房定金中;

5.申请人与开发企业如果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6.住房公积金中心若发现申请人以虚假资料等行为提取公积金,中心将采取法律手段,责令退回所提取资金,并取消申请人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计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三)租赁住房,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结(离)婚证、户口簿;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租住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协议》及支付房租的凭证;

4.租住我市商住房的,提供我市缴存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无房证明);

5.属于我市引进人才租赁住房的,提供本市组织人社部门有关人才引进的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以上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2.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租,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每年可提取一次;属于被引进的人才,房租超过20000元的,按实际支付金额提取;

3.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第一次提取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凭证或者手机银行提供的贷款余额凭证;

(4)第一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借款合同和提取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

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以上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偿还本人及配偶在湖北省内的商业住房贷款,不能用于偿还父母、子女的商业住房贷款。申请人提取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余额(最低保留100元余额),累计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所购房屋是三套及以上购房提取均不予受理;

(3)线上、线下均可办理(首次在线下办理)。

2.偿还异地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第一次提取时提供结婚证);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贷款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还款明细;

(4)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第一次提取时提供)。

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首次提取在贷款正常偿还6个月以后方可办理,之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自上次提取时间之后的实际偿还额(最低保留100元余额);

(3)线上、线下均可办理(首次在线下办理)。

(五)老旧小区改造(包括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子女的房屋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或加装电梯的需提供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等关系证明(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人口普查信息或出生医学证明);

3.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家庭成员集中提取的,只提供其中一人的一类账户卡(存折));

4.社区盖章的费用分摊明细清单或交费收据等证明资料。

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在孝感市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老旧小区改造或加装电梯,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及子女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一套住房限提取一次;

4.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12个月以内可提取一次;

5.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六)自住住房适老化改造,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适老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3.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在孝感市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适老化改造,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可提取一次;

3.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七)支付物业管理费,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承诺书》;

3.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在孝感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八)自住住房适儿化改造,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离)婚证;

2.《适儿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3.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4.子或女身份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簿、出生证明)。

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在孝感市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适儿化改造,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非住房消费类

(一)离休、退休,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离休、退休的,单位应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是否缴至离休退休月份,核准后办理账户封存。账户封存后才能提取。封存时上传退休相关证明的,办理提取时,可不再提供退休证明,直接办理。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提供退休证或相关证明;

3.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二)出境定居,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

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合法遗产继承人(取得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代表身份证明;

3.缴存人或合法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孝感市的一类账户卡(存折);

4.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产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遗产继承法律文书。

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一类账户卡(存折),其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前来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不需公证,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转至已故职工一类账户卡(存折);

3.若已故职工银行卡注销,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产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方可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转至(遗嘱、遗产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遗产继承法律文书中明确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类账户卡(存折)。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提供下列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注意事项:

1.线下办理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封存时上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办理提取时,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直接办理;

3.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六)缴存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火灾、地震、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下列材料:

1.重大疾病提取

(1)提取申请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子女、父母)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人口普查信息);

(2)提取申请人名下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卡(存折);

(3)提取申请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12个月以内医保结算单。

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重大疾病提取申请受理后,经中心与市(县)医疗保障局核实无误后办理审批支付;

(3)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心肌梗死、慢性重型肝炎、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风湿性心瓣膜病、严重复合型外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手术(包括介入术)、脑肿瘤、严重Ⅲ度烧伤、精神分裂症等十三种重大疾病。

2.突发火灾、地震提取

(1)提取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2)提取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3)事故房屋的产权证明;

(4)其他相关事故佐证资料并现场核验。

注意事项:

(1)以上均需提供原件查验;

    (2)缴存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主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在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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