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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5-03-31 11:08
信息来源:
作者:
阅读数: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2020年6月19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发布,根据2021年3月29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2年1月24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关于落实我市“楚才卡”A卡、B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2022年4月13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2年10月18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3月23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12月18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5年 3月26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修正。)

 

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减轻缴存人住房消费资金压力,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实际,经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明确如下:

一、贷款对象

(一)在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及以上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连续停缴不超过6个月的缴存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且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的自愿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方式就业的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

(二)在孝感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外地缴存职工。

二、贷款条件及有关要素认定

(一)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有关要素认定一般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进行认定。借款申请人购买同一套房,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

3.在孝感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湖北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其子女或父母购买一套自住住房的;

4.提供符合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法定担保;

5.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6.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国家、省、市文件有特殊规定的,按文件规定办理。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两年内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

2.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存在当前逾期金额的;

3.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存在“呆账、资产处置、保证人代偿”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4.个人征信报告中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其中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两年内有前款第一条逾期记录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由所在银行出具证明,经公积金中心核查属实,可以受理:(1)个人征信报告中国家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全部结清;(2)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全部因未缴纳年费所致;(3)个人征信报告中因贷款(或发卡)银行的系统问题导致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不正确的;(4)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连续3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逾期6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

5.两年内的公积金贷款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

6.购买未在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孝感市楼盘新建商品房的;

7.购买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8.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

9.经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所购房屋的楼盘存在定价虚高、烂尾、竣工验收等重大风险的,借款申请人贷前违规缴存公积金、提供虛假贷款材料等影响公积金资金安全的。

(五)贷款有关要素认定

办理公积金贷款时要对房屋套数、房屋性质、抵押物价值、共同申请人、代际互助等要素进行认定。

三、贷款额度、比例、核定办法及系数调整

(一)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和贷款的额度之和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不含装修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或为其子女、父母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持“楚才卡”A卡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按我市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3倍执行;持“楚才卡”B卡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按我市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2倍执行。

我市引进人才在本市购房贷款时,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拔尖人才)贷款上限可按我市现行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的2倍执行;E类(专业紧缺人才)贷款上限可按我市现行贷款最高额度的(60万元)1.5倍执行,以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综合计算贷款额度不足时,以家庭还贷能力计算。

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上限在原贷款最高额度上上调10万元。

新市民、青年人、教师、医务人员、多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在原贷款最高额度上上浮20%。

在孝感市购买装配式商品房、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不超过贷款最高额度的范围内上浮20%。

武汉都市圈(武汉、黄石、鄂州、黄冈、咸宁、仙桃、天门、潜江)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孝感购买自住住房的,享受本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同等使用待遇。

(二)贷款比例

所购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20%,可贷款额度为所购住房全部价款80%;

申请商业贷款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余额和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应不超过可贷额度。

(三)贷款额度核定办法

购买一套住房时,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挂钩,依据以下核定办法一计算贷款额度。购买二套住房时,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两种核定办法同时使用、同步计算,公积金中心按最低值核定可贷额度。对于缴存基数变化幅度较大、基数申报后还未发生实际缴存的情况,在贷款额度核定时,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该借款申请人家庭的月收入。

核定办法一:依据借款申请人家庭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还款能力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贷款总利息

1.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包括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家庭成员为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以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收入,家庭成员为非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以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工资流水核定收入。

2.还款能力系数为0.5。月还款额包括贷款本息。

3.借款申请人贷款年限可放宽到实际退休后5年。

4.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当前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贷款月均还款对照表》核定贷款额度。

核定办法二:依据借款申请人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综合计算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贷款额度=账户余额×放大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1.账户余额为借款申请人家庭账户余额之和,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

2.借款申请人(含武汉都市圈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贷款,当个贷率连续6个月低于65%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放大倍数为20倍,当个贷率连续6个月等于或高于65%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放大倍数为10倍;本地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外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代际互助购房贷款,当个贷率连续6个月低于65%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放大倍数为10倍,当个贷率连续6个月等于或高于65%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放大倍数为5倍。

3.缴存时间系数见下表: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个贷率连续6个月≥65%)

缴存时间系数(个贷率连续6个月<65%)

6≤缴存时间<12(月)

0.7

1

12≤缴存时间<24(月)

0.8

1.1

24≤缴存时间<36(月)

0.9

1.2

36≤缴存时间<48(月)

1

1.3

48≤缴存时间<60(月)

1.1

1.4

缴存时间≥60(月)

1.2

1.5

4.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中途断缴后续缴又未办理补缴的,断缴时间扣除。

5.异地缴存职工因工作调动到孝感,其账户余额转移到孝感的,原异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账户余额未转移到孝感的,只计算在孝感缴存时间。

6.公积金缴存职工为退役军人的,凭《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记载的军衔服役年限合并计算缴存时间。

(四)倍数及时间系数调整

个贷率连续6个月低于65%,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的倍数及时间系数应相应调整,倍数从10倍调整为20倍,时间系数从0.7、0.8、0.9、1、1.1、1.2分别调整为1、1.1、1.2、1.3、1.4、1.5。政策执行时间原则不少于12个月。

四、贷款年限与利率

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购买一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分别为5年以下(含5年)2.35%,5年以上2.85%;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分别为5年以下(含5年)2.775%,5年以上3.325%。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五、贷款流程、时限、要件、账户、变更

(一)贷款流程

贷款咨询、贷款受理、贷款审核、贷款审批、办理担保、发放贷款、贷款回收、贷款变更、清户撤押(具体贷款流程见附件2)。

(二)贷款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贷款办理要件

1.本地贷款要件:身份证明、结(离)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房屋套数证明)、担保资料、一类账户卡(存折)等(具体贷款办理要件见附件2)。

2.异地贷款要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身份证明、结(离)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房屋套数证明)、担保资料、一类账户卡(存折)等(具体贷款办理要件见附件2)。

(四)贷款账户

1.在预售资金监管解除以前,期房、现房贷款资金发放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预售资金监管解除以后,贷款资金发放至开发企业一般银行账户;

2.存量房(二手房)贷款资金发放至买卖双方约定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或房屋出卖人银行账户;

3.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贷款资金发放至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4.担保模式商转公贷款发放至原商贷银行过渡账户;

5.异地贷款、结清模式商转公贷款等,贷款资金可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指定并认可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五)贷款变更

1.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账户时,借款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新的相同银行一类账户卡(存折)。

2.借款人变更。借款人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借款人,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在不影响贷款还款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3.担保变更。异地购房,在孝感申请公积金贷款,确需更换抵押物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允许更换一次抵押物。更换抵押物时,先办理完新抵押物的抵押手续,方可对原抵押物撤押。

4.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出现失业、收入明显下降、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每年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展期一次;贷款期限内,借款人需要缩短贷款期限时,每年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缩期一次。

5.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其他变更类型。

六、贷款担保方式

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1.预购商品房抵押担保。以所购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

2.现房抵押担保。本地购房的以所购现房作为抵押物,外地购房的以本地现房作为抵押物。

七、贷款归还及结清办理

(一)公积金贷款还款日期

公积金贷款每月固定日期扣款还贷。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时间为每月15日,扣划银行账户余额还贷时间为每月20日、25日。

武汉都市圈公积金贷款异地委托扣划孝感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时间为每月16日、17日。

(二)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申请人可在贷款发放前确定还款方式。贷款发放后,正常还款无逾期的,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于变更之日起第二个月生效。

(三)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1.公积金账户按月扣划还贷。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均可用于扣划还贷,最低保留100元。

2.银行账户按月扣划还贷。借款人提供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银行账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3.以上两种扣划方式自由选择。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逾期贷款按先远期后近期顺序还贷。

(四)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提前部分还款:

1.公积金账户提前部分还款,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每年扣划一次,最低保留100元,可随时办理;

2.银行账户提前部分还款的,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每次还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

3.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剩余的贷款本金余额及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计划。

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1.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的,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扣划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余额用于结清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还清全部剩余贷款的,应先从银行账户扣划差额部分还贷,剩余部分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结清手续。

(五)公积金贷款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后,公积金中心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等资料,并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八、贷款合作楼盘管理

为有效防控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借款申请人购买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楼盘的新建商品房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负责孝感市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管理,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楼盘备案,全市备案的楼盘互认。

(一)备案条件

1.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管理部门的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可在房管部门网上查询);

2.房地产企业信用良好、主要财务指标正常、无重大负面信息;

3.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销(预)售许可;

4.申报备案的楼栋已达到《孝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工程进度;

5.房地产企业同意为购房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备案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公积金中心提交备案申请。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期房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资料不齐全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新增楼栋按要求办理备案。

(三)备案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警示或中止合作关系,将开发企业楼盘不良行为记入贷款合作楼盘信用档案,公示曝光,并暂停其公积金贷款受理及发放,同时重点关注已发放的贷款,积极采取风控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协助他人伪造资料使用公积金导致出现“假个贷”或“问题个贷”;

2.楼盘出现停建、缓建等“烂尾”迹象;

3.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人作出歧视性规定;

4.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法律瑕疵以及公积金中心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四)备案重启

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风险解除后,可重启备案。

九、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追究其责任:

1.采用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积金贷款的;

2.改变贷款用途的;

3.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4.违反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二)借款人出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处置方式:

1.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2.终止借款合同履行,提前收回全部公积金贷款;

3.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及其他受认可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4.取消借款人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方式。

(三)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按文件规定,协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公示。

十、本次政策调整修正部分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公积金中心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细则。本通知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各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附件:1.公积金贷款要素认定

2.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3.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9日        

 

 

 

 


 

 

附件1

 

公积金贷款要素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认定

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

二、共同申请人、共同还款人认定

共同申请人是就同一笔贷款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一般指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是其他符合贷款规定的个人,一般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其中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最大年龄不超过70岁,借款申请人同时按此年限核定最高可贷年限。

三、借款人认定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还款人满足贷款条件要求,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

四、代际互助的认定

本地缴存职工或配偶在双方的父母或子女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缴存职工及配偶家庭公积金贷后还款时,其缴存公积金的双方子女或父母可申请添加为共同还款人,帮助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五、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在湖北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以我市公积金缴存地、贷款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为准;其中申请贷款的所购房屋须计入住房套数;家庭出具房屋套数证明时其中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现役军人只出具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证明;

(二)借款申请人在其子女或父母家庭购买一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以我市公积金缴存地、贷款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为准。购房人以购房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为准;

(三)家庭房屋套数证明含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套数证明;

(四)借款申请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有住房正在挂牌出售的,该套住房在计算房屋套数时相应核减;

(五)家庭房屋套数证明没有载明有效期的,孝感市以内的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孝感市以外的有效期为1个月;

(六)个人征信报告中显示有其他住房贷款记录(无论是否结清)不计入住房套数;

(七)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不计入房屋套数。

六、房屋用途认定

房屋用途为商品房“住宅”或“成套住宅”的,才能办理公积金使用业务。

七、抵(质)押物价值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以所购新建自住住房(期房)作为抵押物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为抵押物价值;

(二)借款申请人以所购现房、二手房作为抵押物的,以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中计税依据金额为抵押物价值;

(三)借款申请人以三年内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以契税完税凭证中计税依据金额为抵押物价值;借款申请人以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超过三年的住房作为抵押物的,通过税务部门存量房评估系统确认抵押物价值。如中心认定需评估的,由借款申请人选择在中心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中心承担;

(四)借款申请人拟申请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或质物金额的90%;

(五)借款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

八、借款人变更认定

(一)借款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二)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明确房屋产权和债务归属;

(三)变更申请事项已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变更后的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变更后的借款人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所有人;

(六)变更事项在办妥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生效。

九、贷款期限变更认定

(一)公积金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符合展期或缩期条件的证明资料,才能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或缩期;

(二)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贷款缩期后,贷款利率不随期限变化而调整。

十、本市就业的大学生(本科及以上)和引进人才的认定

(一)本市就业的大学生(本科及以上)认定:五年内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留存);

(二)引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拔尖人才)、E类(专业紧缺人才)的认定:市(县)人才管理部门有关人才引进的有关文件证明(原件);

(三)“楚才卡”A卡、B卡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本市组织部门及人社部门认定为准。

十一、“楚才卡”A卡、B卡高层次人才办理贷款条件认定

(一)持卡人在我市工作,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次及以上;

(二)持卡人本人作为借款人;

(三)在我市购买一套自住住房,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且购房首付款金额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四)同意用所购自住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申办条件。

 

 

 

附件2

 

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通过柜台、公积金中心网站、12329服务热线等方式咨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

二、贷款受理

公积金中心贷款经办人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初审:

1.与借款申请人面谈,填写贷款面谈笔录;

2.审阅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房屋套数、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公积金缴交情况等;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款能力,与借款申请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在受理意见栏签署受理意见,并将贷款资料送交审核人员。初审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三、贷款审核

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核人员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审核意见栏上签署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意见。

四、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人员对审查资料进行审批,在审批意见栏上签署批准意见。

五、办理担保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人、担保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1.采取期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提交所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开发企业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保证书。所购商品房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借款人要及时办理正式抵押手续;

2.采取现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提交抵押权人登记为我中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发放贷款

担保落实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七、贷款回收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受委托贷款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贷款本金及利息资金。

八、贷款期限变更

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借款人根据自身还款能力情况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或缩期。

(一)进行贷款期限变更测算;

(二)办理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办理贷款期限变更,并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确认书》。借款人与抵押人不一致时,抵押人也应同时来办理。

九、清户撤押

借款人、抵(质)押人持贷款结清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手续。

 


附件3

 

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

 

一、本地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

(一)新建商品房(期房)贷款办理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1.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关系证明)、结(离)婚证;

2.一年内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留原件);

3.购房增值税发票;

4.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留原件);

5.有效担保证明(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留原件);

6.个人公积金贷款阶段性保证书(开发企业提供);

7.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卡(存折);

8.如家庭名下有房屋挂牌出售的,需提供挂牌出售证明。

(二)存量房(现房、二手房)贷款办理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1.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关系证明)、结(离)婚证;

2.一年内的《不动产权证书》;

3.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

4.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留原件);

5.有效担保证明(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留原件);

6.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卡(存折);

7.如家庭名下有房屋挂牌出售的,需提供挂牌出售证明。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贷款办理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1.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关系证明)、结(离)婚证;

2.一年内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房批准文件;

3.具备合规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等(留原件);

4.施工合同;

5.翻建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6.购买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7.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留原件);

8.有效担保证明(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留原件);

9.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卡(存折);

10.现场调查报告(公积金中心出具);

11.如家庭名下有房屋挂牌出售的,需提供挂牌出售证明。

(四)大修自住住房贷款办理要件

以下均需提供原件(电子证照)查验: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一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等(留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4.具备合规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书(留原件);

5.施工合同;

6.购买材料、施工费用发票;

7.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留原件);

8.有效担保证明(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留原件);

9.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卡(存折);

10.现场调查报告(公积金中心出具);

11.如家庭名下有房屋挂牌出售的,需提供挂牌出售证明。

二、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要件

(一)武汉都市圈以外的城市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贷款时,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实时在线生成“电子码”,向窗口工作人员出示“电子码”,即可对《个人信息表》相关信息完成在线查验工作。

(二)孝感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时,可向当地公积金中心咨询,按当地公积金政策办理。

三、贷款期限变更的要件

(一)贷款展期办理要件

1.借款申请人、配偶身份证、结(离)婚证;

2.借款人因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

3.借款人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公积金借款本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4.借款人因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二)贷款缩期办理要件

借款申请人、配偶身份证、结(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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