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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孝感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5-03-31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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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孝感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孝公管委发〔2025〕5号)

 

(2013年1月31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推行商转公业务),2014年7月7日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孝感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3月9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暂停商转公业务)、2021年3月29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孝感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启动商转公业务)、2021年7月20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增加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模式的通知》、2022年4月13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2年10月18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3月23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12月18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5年3月26日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修正。)

 

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审议通过《孝感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孝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9日          

 

 

 

孝感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孝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原商贷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原商贷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的商业银行根据协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贷款受理、贷款初审等业务。

商转公贷款可选择阶段性担保或抵押物担保模式。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在公积金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及以上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连续停缴不超过6个月的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孝感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以缴存职工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

3.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4.商业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借款并出具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的证明;

5.能够提供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契税完税凭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6.同意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或自行结清商业贷款余额;

7.贷款房屋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为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

8.符合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得高于原商贷余额(取万元以上整数),并且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具体额度按公积金中心贷款额度核定办法计算。商转公贷款审批额度与原商贷余额的差额部分由申请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八条  贷款期限。在公积金贷款期限规定以内,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贷剩余的贷款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购买一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分别为5年以下(含5年)2.35%,5年以上2.85%;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分别为5年以下(含5年)2.775%,5年以上3.325%。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的程序

 

第十条  贷款程序

(一)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通过柜台、公积金中心网站、12329服务热线等方式咨询个人商转公贷款事项。

(二)贷款受理

借款申请人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申请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

2.商业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确认函》、截止商转公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的证明;

3.借款申请人(配偶)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契税完税凭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请人家庭《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家庭房屋套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的一类账户卡(存折);

5.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办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初审:

1.与借款申请人面谈,填写贷款面谈笔录;

2.审阅借款申请人(配偶)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房屋套数、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原商贷《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公积金缴交情况等;

3.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款能力,与借款申请人商议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在受理意见栏签署受理意见,并将贷款资料送交审核人员。初审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原因。

(三)贷款审核

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核人员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在审核意见栏上签署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意见。

(四)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人员对审查资料进行审批,在审批意见栏上签署批准意见。

(五)贷款担保、发放

审批通过后,商转公贷款担保可采取两种模式:阶段性担保、抵押物担保,由借款人选择办理。

阶段性保证担保模式

与公积金中心合作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办理商转公时,可采用本模式。

1.办理担保手续

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配偶)持下列资料向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

(1)借款申请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需签署单身承诺书);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贷款审批意见》复印件。

2.提前部分结清

借款申请人提前将原商贷余额与商转公贷款金额的差额部分结清。

3.发放贷款

借款申请人凭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承诺函》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公积金中心核实原商贷提前部分结清后,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过渡账户,借款申请人应于贷款发放3日内到原贷款银行结清商业房贷。

4.办理抵押

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后,担保机构应及时督促借款申请人、原商贷银行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再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抵押物担保模式

孝感市范围内商业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办理商转公时,可采用本模式。

1.提前结清

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配偶)自筹资金还清个人商业贷款余额。

2.办理抵押

借款申请人、原商贷银行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再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3.发放贷款

借款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申请人指定并认可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第五章  贷款归还及结清办理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还款日期。公积金贷款每月固定日期扣款还贷。扣划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时间为每月15日,扣划银行账户余额还贷时间为每月20日、25日。武汉都市圈公积金贷款异地委托扣划孝感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时间为每月16日、17日。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还款方式。借款申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申请人可在贷款发放前确定还款方式。贷款发放后,正常还款无逾期的,可申请变更还款方式,于变更之日起第二个月生效。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正常还款。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1.公积金账户按月扣划还贷。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均可用于扣划还贷,最低保留100元;

2.银行账户按月扣划还贷。借款人提供符合受委托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银行账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3.以上两种扣划方式自由选择。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逾期贷款按先远期后近期顺序还贷。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提前部分还款:

1.公积金账户提前部分还款的,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每年扣划一次,最低保留100元,可随时办理;

2.银行账户提前部分还款的,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每次还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

3.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剩余的贷款本金余额及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新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计划。

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1.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的,自公积金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扣划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还款人公积金余额用于结清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还清全部剩余贷款的,应先从银行账户划扣差额部分还贷,剩余部分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结清手续。

第十五条  商转公贷款清户撤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后,公积金中心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等资料,并协助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商转公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正常开展或暂停,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状况按照季度确定并调整,如有变动,由公积金中心提前公告。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的个贷使用率小于或者等于90%时,正常办理商转公贷款;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大于90%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七条  如遇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时,优先保证普通公积金贷款正常发放,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制度,按照借款人贷款审批先后顺序安排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孝感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以前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孝感市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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